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原《慈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慈政发〔2012〕29号)予以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慈溪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慈溪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对宁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在市委领导下,牢记嘱托,争先创优,勇担使命,为高质量建设共富共美现代化新慈溪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宁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廉洁廉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政府、有为政府、数字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副市长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升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引导和调控本市经济运行的举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维护市场的高效规范、公平有序、充分开放,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大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能力,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加快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建设,建设平安慈溪。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推动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着力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居民需求结构相契合、地方财力保障相协调、供给主体多元化的高质量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打造“慈有”系列幸福民生品牌。
第十六条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建设大美慈溪。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市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科预先审查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承担。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宁波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市委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提请审议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企业的,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涉及重大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建立完善涉社会面政策风险排查机制,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较大影响的政策,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涉社会面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保障决策落地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将政务公开贯穿到政府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三十条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载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制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十四条 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改革,创新应用数字化理念思路和方法技术,深入推进政府治理体制机制的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强化公共服务集成、数据共享和要素统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结构优化、流程再造和效能提升,着力构建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
迭代升级数字化改革体系架构,加强数字赋能,优化完善政务服务、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生态保护、应急管理、政府运行等数字政府跑道,打造一体智能、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体系、数据资源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应用场景体系,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水平,不断推动政府数字化向数智化迈进。
第三十五条 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管理、创新方式方法,完善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全面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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