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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慈溪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申报工作的通告

朗读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近期我市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2019年年底前设立且经营正常,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补助条件和不予补助情形(详见附件1、2)。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23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领。

三、申报方式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照补助和不予补助情形,关注“慈溪发布”微信公众号后点击下拉式菜单“小微纾困”,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在线提交申请。

 

相关纾困补助工作请拨打咨询投诉电话(详见附件3)。

 

附件:1.“两直”补助条件

   2.“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3.咨询投诉电话

 

慈溪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

2020年7月18日

 

附件1

“两直”补助条件

2019年年底前设立且经营正常,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助:

1.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含)的外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以及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明确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今年1—4月有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全额贴息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5.截止4月底,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多于去年年底参保缴费人数的小微企业。

符合上述多条标准的,不重复补助。

 

附件2

“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1.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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