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控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慈溪市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污水井、池、管道、格栅间、泵站、暗沟、窨井、沼气池、化粪池、浆池、沉淀池、腌渍池、发酵池、地下室(地窖)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须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本规定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措施,严格准备程序、作业程序,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鼓励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等先进适用装备替代人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以减少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第五条 推行专业施工队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通过项目发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组织作业施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骗取冒用有限空间作业专业施工资格,或者以欺骗、隐瞒的方式取得有限空间作业项目。
具备有限空间作业资格的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专业施工资格。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附近设置防护栏、盖,及安全警告标志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第九条 从事有限空间专业施工的单位应当组织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接受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经专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分专业理论和实操培训两部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紧实操基地建设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取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定期接受原培训机构的复训,未经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收回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不得在本市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活动。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旁站监理(旁站监护)进行技术交底,形成交底记录,并由技术交底各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在作业前向所在地镇(街道)相应办(所)或者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视情实地抽查。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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