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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通过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健全服务体系等,支持鼓励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集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载体多元、创业体系完善、创业氛围浓厚的生动局面,助推我市“二次创业”,努力实现“二次腾飞”,现根据国务院、省、宁波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各类众创空间发展。依托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各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现有优势条件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培育发展一批孵化培育类、产业集聚类、服务延伸类及其他具有“慈溪特色”的众创空间。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方式,对当年度新认定的慈溪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孵化培育类众创空间40万元、产业集聚类众创空间20万元、服务延伸类众创空间10万元,主要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等。
  二、加大众创空间项目孵化培育力度。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培育互联网、文化创意、信息科技、生命健康、现代服务等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孵化企业(项目),科技型孵化企业(项目)在慈注册落地且孵化成果显著的,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培育奖励。企业(项目)在孵期间获得本众创空间法人或众创空间股东参股的社会资本签约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每家众创空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时,在3年孵化期内成功孵化的企业,自毕业起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三、动态扶持众创空间运营。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按不同类型给予年度运营管理补贴,其中孵化培育类15万元、产业集聚类10万元、服务延伸类5万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年。
  四、鼓励建设示范性、高水平众创空间。对经备案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自慈溪市级起对获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对全国知名众创空间到慈溪落地发展的,或建成后众创空间具有特别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五、强化创业创新辅导体系。建立一支由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负责人、知名专家等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与众创空间合作,不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免费创业服务。
  六、举办创业创新活动。鼓励支持众创空间主办或承办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众创空间经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举办开展的非商业性创业创新活动,核定后按照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其中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经常性活动,单次最高10万元;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创客峰会、论坛、创新大赛、嘉年华等大型活动,单次最高30万元。
  七、挖掘扶持优秀创业者、创业项目。鼓励众创空间组织本空间内的创客参加上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项目或团队(个人)给予众创空间不超过2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众创空间建设中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等。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市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

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道)、产业园区等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全方位、广覆盖、“一空间一特色”思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综合性或产业性众创空间。鼓励扶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资源,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争取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集群。
  第四条 众创空间认定及考核工作由市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三类认定,即孵化培育类、产业集聚类、服务延伸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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