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8日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慈溪市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每2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原则上不超过5家。
已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1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没有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通告。由市质量强市办(市场监管局)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强市办(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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