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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采购当事人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采购运行既相互分离,又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制订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3)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4)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订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定期公布;
  (5)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和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
  2.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制订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3)确定采购方式,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4)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5)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6)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7)受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8)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活动;
  (2)受采购人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3)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
  (4)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
  (5)建立供应商网络;
  (6)制定内部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7)建立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公告平台。
  第七条 完善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
  1.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2.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类型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本部门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依法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六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以拆项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人在一年内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量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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