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行政处罚权除外),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者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相应接受市、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其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
进入镇级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规模标准分别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操作的意见》(慈政办发〔2012〕112号)和《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3〕149号)的规定执行。
按规定须进入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从其规定。属于宁波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并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或者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但达到规定备案额度的项目,应事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设计项目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达到市级平台招标额度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其合同主要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市级平台招标额度的项目不招标的,由镇级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原件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标 投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9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