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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取消各个分散的资格审查,由市政府成立预选承包商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对各类投标人进行定期的、集中的、规范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入围《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企业,在具体项目招标时,由《名录》内的承包商进行竞标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成立市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地税)、审计、规划、公建中心、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预选领导小组负责预选承包商工作的协调、领导和监督。
  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预选办”),办公地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名录》的审查、录取、发布和日常管理。组建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入围企业的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由预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和专家组成。
  第四条 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范围: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施工项目、8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经预选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在其他项目中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二章 申请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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