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慈政发〔2012〕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动,不得假借施工图优化的名义超出批准建设内容。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及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作出的重大设计调整,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图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变更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工程招标前,项目业主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并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配合项目业主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其他工程变更。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工程变更:
(一)达到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二)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够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三)原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的;
(四)原设计存在错误、缺陷,或者设计深度、精度不足的;
(五)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较大幅度延长使用时间的;
(六)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实施;
(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的调整;
(三)施工图或者合同范围外的增项。
第三章 工程变更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9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