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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9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防灾减灾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独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具体承担市审计局、财政局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等审计监督任务。

  市国资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业、林业、海洋、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教育、监察、档案、公共资源交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工程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市公建中心承担除城建、交通、水利、教育外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履行相应的项目业主的部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市发展改革局、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及时通过市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对储备库项目信息进行更新补充。

  第十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谋(筹)划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根据计划要求开展项目调研酝酿、机会分析、方案策划、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决策作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备项目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尚未完工需要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项目。不涉及征地、拆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小额投资项目,且当年可以开工建设的,可以直接列入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

  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根据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按照项目的建设时序和轻重缓急,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分别报送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初步安排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未明确的,不得列入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及市财力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未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将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度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并按规定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减建设(预备)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由市发展改革局征询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于每年9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等。

  市发展改革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合并审批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除单独选址用地建设项目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不涉及征地拆迁、技术要求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多道审批环节可合并为一个环节,仅需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装饰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前期

  工作。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小型或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转报前应经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决策,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含新建、迁建、扩建、改建,下同)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拆迁量或者征用土地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六)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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