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慈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国资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资局是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考核。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管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体制。市国资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政企分开。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国资局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两权分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六条 部分行业的企业国有资产,可以由市国资局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委托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国资局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局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安排,不列赤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市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向重点国家出资企业委派监事;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五)负责审核重点国家出资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或审核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审核或提出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申请破产、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组建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经营业绩考评体系,做好对市政府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市直属公司)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企业用工规模,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监测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七)根据市委规定,指导管理重点国家出资企业党建和纪检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做好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使用。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和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市国资局应当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以及损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接受市国资局委托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出资人职责: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市国资局委托,任免、建议任免、考核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市国资局委托,审核、决定或批准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有关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市国资局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国资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与考核。
市国资局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局报告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国资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经营,接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全部经营活动的预算报告,落实全过程监控。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核心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明确董事会决策权限和议事规则,保障董事会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市直属公司除总经理可以担任董事外,经理层其他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董事,董事会中应有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对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与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九条 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核心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强化监事会监督。监事会中应有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对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只设监事。监事会或监事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或监事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与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等动态监测活动,加强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对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支出,接受出资人、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一般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局。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国家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报市国资局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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