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承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市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独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五条 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具体承担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等监督任务。专业审计分局受市审计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专业审计分局审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审计分局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市财政局指导。
第六条 专业审计分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
(二)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
(三)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四)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五)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七)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和投资效益;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专业审计分局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抄送专业审计分局;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报送专业审计分局。
第八条 专业审计分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审计局制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在审计核减中安排解决。
第三章 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规模、标准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是否一致;
(二)概算编制依据的合规、合法性;
(三)建设内容的真实性;
(四)概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造价控制的合理性和竞争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二)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严密性。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依据的适用性、合法性;
(二)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
(三)定额套用及换算的准确性;
(四)取费费率与基数的正确性;
(五)市场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变更的经济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审核工程变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变更工程价款,关注变更造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调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规模、标准与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不合理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扩大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重点审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全部实施招投标,工程变更审批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四)综合单价或定额套用(包括费用定额)是否准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材料的市场价是否符合有关约定;
(六)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概(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审核;
(二)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建设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适时监督;监督建设资金筹集、支付、使用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未到位资金对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建设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六)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七)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以及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税费计缴的正确、及时性;
(四)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未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按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相关审计规定实施。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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