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慈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家庭承包耕地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市农业局、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核、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 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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