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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潜我市垦造耕地潜力,提升垦造耕地质量,实现我市“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垦造耕地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以及垦造耕地要求不断提高,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
  (一)严格立项审批管理。垦造耕地项目以镇(街道)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开展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涉及林地的须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意见;申报项目须是符合垦造成耕地的荒草地、废弃园地、废弃山塘且坡度25度以下等地类,集中连片度原则上在10亩以上,项目区周边是耕地的可适当放宽。
  (二)严格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在规划垦造耕地方案时,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项目立项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概算。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切实把好质量关。平原地区垦造耕地项目须按水田建设标准规划设计,低丘缓坡符合水田种植要求的应按水田建设标准规划设计。
  (三)严格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垦造成水田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设计建设。垦造成旱地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田坎,防止水土流失。有条件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要加强项目的施工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四)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由镇(街道)组织自验,并出具包括面积、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自检报告,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耕地质量评定。通过质量评定后,向市保护耕地和改田造地领导小组申请项目验收。
  (五)严格竣工后项目后期管护。对已竣工的项目,有关镇(街道)要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积极引导当地农民耕作或做好土地承包流转工作,避免抛荒。同时,要开展地力培肥工作,加快新垦造耕地土壤熟化进程。
  三、切实提高垦造耕地工作的激励措施
  (一)加大补充耕地指标补助力度。垦造耕地项目工程投入采取所在镇(街道)自行筹措建设资金,市政府以收购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中补充耕地指标通过垦造水田产生的,按10万元/亩予以收购;通过垦造旱地产生的,按8万元/亩予以收购。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以最终批准并列入省垦造耕地储备库(下称入库)的面积为准。
  (二)资金拨付办法。根据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项目收购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相应资金。资金拨付进度:项目立项后按规划设计的净增耕地面积先行拨付补助总额的50%,待验收并入库后,确定补助总额并拨付至资金总额的70%,剩余资金入库一年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基础设施、种植管理检查后符合垦造耕地后续管理要求的,予以拨付。
  本通知适用于从2015年1月1日起镇级(街道)新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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