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潜我市垦造耕地潜力,提升垦造耕地质量,实现我市“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垦造耕地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以及垦造耕地要求不断提高,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
(一)严格立项审批管理。垦造耕地项目以镇(街道)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开展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涉及林地的须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意见;申报项目须是符合垦造成耕地的荒草地、废弃园地、废弃山塘且坡度25度以下等地类,集中连片度原则上在10亩以上,项目区周边是耕地的可适当放宽。
(二)严格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在规划垦造耕地方案时,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项目立项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概算。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切实把好质量关。平原地区垦造耕地项目须按水田建设标准规划设计,低丘缓坡符合水田种植要求的应按水田建设标准规划设计。
(三)严格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垦造成水田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设计建设。垦造成旱地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田坎,防止水土流失。有条件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要加强项目的施工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四)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由镇(街道)组织自验,并出具包括面积、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自检报告,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耕地质量评定。通过质量评定后,向市保护耕地和改田造地领导小组申请项目验收。
(五)严格竣工后项目后期管护。对已竣工的项目,有关镇(街道)要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积极引导当地农民耕作或做好土地承包流转工作,避免抛荒。同时,要开展地力培肥工作,加快新垦造耕地土壤熟化进程。
三、切实提高垦造耕地工作的激励措施
(一)加大补充耕地指标补助力度。垦造耕地项目工程投入采取所在镇(街道)自行筹措建设资金,市政府以收购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中补充耕地指标通过垦造水田产生的,按10万元/亩予以收购;通过垦造旱地产生的,按8万元/亩予以收购。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以最终批准并列入省垦造耕地储备库(下称入库)的面积为准。
(二)资金拨付办法。根据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项目收购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相应资金。资金拨付进度:项目立项后按规划设计的净增耕地面积先行拨付补助总额的50%,待验收并入库后,确定补助总额并拨付至资金总额的70%,剩余资金入库一年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对基础设施、种植管理检查后符合垦造耕地后续管理要求的,予以拨付。
本通知适用于从2015年1月1日起镇级(街道)新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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