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国有企业:
《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38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宁波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以下简称《取数规范》)等精神,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深化评价结果的应用,现就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精神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先易后难、先少后多、先评后用、先试后推”的要求,进一步推广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不断夯实指标取数工作基础,科学建立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全面完善和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基本原则
部门负责、属地配合原则。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落实相关差别化政策,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配合,确保绩效评价工作有序推进。
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制度规范,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开公正,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分类指导、扶优劣汰原则。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同时,以正向激励为主,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兼顾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原则。正确处理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逐步扩大企业综合评价范围,合理深化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并加大评价结果应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为充分体现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比性,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现评价全覆盖。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
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设置。
1.规模以上企业。为充分体现资源占用产出的综合绩效,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根据“突出核心指标、强化重点指标”的原则,评价指标和权数确定为:亩均税收(30)、亩均工业增加值(3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0)。
2.规模以下企业。因规模以下企业相关指标数据采集难度较大,根据“真实可靠、简便易行”的原则,规下企业只评价亩均税收一个指标,权数100。
以上指标须按照《取数规范》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核查和修正,并将用地面积向社会公示。
(三)基准值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的差距,同时避免因差距过大而失真,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区域内规上企业该项指标近2-3年平均值的1.5倍左右来确定。
(四)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数。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满分。
(五)加分项目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对企业实缴税金总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当地产业起引导带领作用的企业,给予加分。具体加分规定为:
1.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分别加30分、20分、15分。成长潜力型企业加10分;
2.根据统计局制造业分类标准,得分在本行业排名前三的企业各加20分。
以上加分不得重复享受。
三、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并结合企业实际,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
(一)分类比例
A类为综合排名在前15%(含)的企业;B类为综合排名为15%—85%(含)的企业;C类为综合排名为85%—9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为后5%以内的企业。
(二)特别规则
对下列情况,在绩效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全市统一评价中,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特别保护。新增土地项目、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三年内可暂不开展评价分类。
2.保级。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实施科技项目的企业,自认定(实施)之日起3年内不予列入D类;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省级以上“三名工程”重点企业不列入C、D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不列入D类。
3.否优。当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两个指标中单项排序出现一项D类时,则该企业不能进入A类;在税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企业,不列入A类;经主管部门认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过错责任的企业,不列入A类。
4.降档。占地面积3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5.否决。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评价结果应按《取数规范》规定进行公示、纠偏,并按“一企一单”原则将评价结果送至企业。
四、全面完善资源差别化配置机制
(一)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水机制。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结合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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