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暂行办法》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其大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确定为2.5%和0.4%;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目前为750元。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
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申报。用人单位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但险种不全,及险种虽全但有参加上述三项社会保险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可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也可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执行至2008年6月30日止。
三、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无故退保、恶意中断缴费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查处,一经查实,由地税、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征缴。
四、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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