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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暂行办法》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其大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确定为2.5%和0.4%;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目前为750元。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
  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申报。用人单位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但险种不全,及险种虽全但有参加上述三项社会保险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可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也可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执行至2008年6月30日止。
  三、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无故退保、恶意中断缴费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查处,一经查实,由地税、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征缴。
  四、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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