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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服务政策,着力解决各类人才住房保障问题,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慈创业、工作,根据《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慈党〔2013〕10号)、《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人才来慈创业或者工作后,给予购房补助、安家补助或者提供给人才居住使用、限定建设标准和价格的保障性住房,另外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住房保障主要有四种类型:领军人才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人才公寓。其他新近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等,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以《关于印发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1〕97号)为准。
  第四条 市级人才保障性住房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管理,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统筹安排房源,做好对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区房屋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和安家补助的申报、资格审核、补助款发放,领军人才免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申报、审核、分配、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人才公寓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
  第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分布覆盖全市,重点分布中心城区及周巷、观海卫、龙山等中心镇。中心镇房源须用于周边镇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相关经济利益由各镇另行结算。
  第七条 房源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筹集。市级人才公寓平均每年不少于200套,其中政府收购回购、配建的住房不少于10%。
 

第三章 领军人才免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军人才,指的是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含A、B、C三类),在慈溪创新创业,并实际每年在慈工作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含外地申报,关系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特支计划”或者宁波市“3315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视同“上林英才”计划领军人才。
  第九条 领军人才可申请一套免租房,供领军人才本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居住,时间一般为3年,生物医药类可放宽到5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减半收取房屋租金。免租房房源由政府指定,并由政府负责简易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第十条 领军人才申请免租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项目已落户慈溪。其中,创业型领军人才已在慈注册企业并且正常运行,领军人才本人主要工作精力放在该企业;创新型领军人才每年在慈工作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二)领军人才配套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入住免租房,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配套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A类最多3套、B类最多2套、C类最多1套。
  第十二条 团队核心成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项目已落户慈溪。其中,创业型领军人才已在慈溪注册企业并且正常运行;创新型领军人才已与慈溪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正常工作。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申请人在慈溪城区无住房。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申请免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设简易程序,可直接向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其他政策原则上与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一致,由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办)统一管理。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对象具体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人才:对本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整合带动具有较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A类领军人才,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千人计划”、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人才:引进时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正高职称的人才,或者入选慈溪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B类和C类领军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
  第三类人才: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或者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员、慈溪市“1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慈溪市创业创新团队带头人、慈溪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对上述三类引进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于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在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补助政策:
  (一)年龄在55周岁以下,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
  (二)引进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其中领军人才每年在慈企业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
  (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除外)。
  (四)申请人在慈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其中领军人才购房建筑面积可放宽到200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且在慈溪市内均无商品房或者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48平方米,且2009年1月1日以来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慈无房产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 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第一、第二、第三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并附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核实汇总后报所在镇(街道、产业平台)。
  (二)初审。镇(街道、产业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复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各种证件的真伪等进行复审。
  (四)公示。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人选,在慈溪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审批。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研究确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对象人选和类别。
  (六)拨付。补助对象先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证明材料及购买住房的相关资料或者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相应房屋登记,再凭注明“人才购房补助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一次性购房补助手续。人才购房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入市人才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办理一般每年6月份安排一次,当购房补助总额超过市财政年度预算时,补助经费按第一至第三类顺序确定,同类人员采用抽签办法确定,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在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条 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高层次人才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购房补助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5年后转让时,须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后需继续在慈溪非公有制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未继续在慈溪非公有制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款后,所购房屋可自由处置。因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作企业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5年期限内,因继承、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实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之日起计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过户原因和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补助款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购房补助款,所在企业及该企业的人才3年内停止享受各类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政策的不能再申报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但可以申购人才公寓;已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的不能再申报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已购买人才公寓或者打算购买人才公寓的不能再申报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领军人才除外)。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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