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慈溪)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宁波(慈溪)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慈党〔2011〕14号)和《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慈党办〔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为留创园综合管理部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入园企业的考核和服务工作,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入园企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中的其中一条:
1.取得硕士学位,并在国外大学、企业或研究机构担任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学人才;
2.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
3.在产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海外华人专才或海外留学人才创新创业团队;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
第六条 入园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入园企业中占有技术股份15%以上;
2.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3.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工艺设备先进,污染物排放少,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4.有明确的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5.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企业具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或股东协议;
7.同一留学生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孵化企业毕业后新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在本市辖区内;
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七条 创业人员须向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入园申请表;
2.证明创业人员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的合法材料;
3.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已注册企业申请入园,除提供以上资料,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1份;(2)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未注册企业申请入园的,企业注册完毕后需补交以上2种资料)。
第八条 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对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核实和评价,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将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市人力社保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对象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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