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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慈溪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2008〕20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6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优质耕地,尤其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的,必须实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在全市顺利推进。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低产田土壤改良等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表土剥离与再利用规划计划制订、工作指导和监督验收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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