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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听证、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能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其主要职责包括:
  1.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2.组织必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3.做好《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和公告;
  4.建立和维护征地补偿信息系统;
  5.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6.监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清点和登记工作;
  2.征地补偿安置基础信息的收集和输入;
  3.听证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实施工作;
  4.本辖区内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矛盾调处、场地保护清理、合法建设项目进场等工作;
  5.监督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发展改革、公安、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类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审批的以外,都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共建设的需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实施土地征收行为。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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