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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慈溪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慈溪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范中小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甬环发函〔2017〕1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慈溪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区域管控、突出重点、安全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找准收运贮存短板,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区域管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服务半径为慈溪市域范围,服务对象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原则上不允许收集、贮存慈溪市外危险废物。

  突出重点:为了规范我市产生危险废物的中小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针对慈溪市产业特点,着重加强废酸废碱、表面处理和涉重危废、含有机物危废、焚烧处置残渣等危废收集、贮存和转运。

  安全高效: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企业和单位的产废规律,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危废收集贮存转运工作计划,高效、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制定应急响应办法,快速处置因企业爆仓、处置终端爆仓、终端设备故障停运等导致的危废收集、贮存和转运等问题。

  风险可控:试点单位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易爆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含有机溶剂废物、有机酸、混合酸、医疗废物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不同危险废物不得相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废收集、贮存和转运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慈溪危废产生点多、量小、收运贮存难、收集率低、管理风险高等问题,提升慈溪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到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85%以上,危废集中收集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95%以上。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试点单位可以从事慈溪市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运(不含预处理、利用、处置等工艺)等相关经营活动,危废收集量原则上为1万吨/年,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详见附件1,具体以核定的废物代码和数量为准。服务对象原则上限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20吨以下企事业单位,但酸洗、磷化、铝氧化、电镀等表面处理企业、熔炼企业、废活性炭产生企业的年产生总量放宽至50吨以下,汽修行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年产生量原则上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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