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保障保障性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宁波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2009〕8号)、《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8〕17号)、《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慈政发〔2009〕6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限价房购买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若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3年后上市转让的,不作限制,也不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3年3月19日之前购买的,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免缴土地收益。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实施范围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一)根据《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发〔2003〕11号)和《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5〕2号)享受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款。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确定。
(二)根据《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8〕17号)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其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三)根据《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慈政发〔2009〕62号)享受的限价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上市交易的,按照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其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对规定期限后虽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可按本实施意见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保障性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土地,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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