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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慈溪市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打火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GB19288-2003)和《浙江省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打火机、点火枪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生产企业”)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市公安、质监、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防静电安全的监管;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涉业镇(街道)负责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打火机项目,符合产业布局,确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一律实行项目评审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打火机、点火枪生产。

  第六条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相关经费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台帐。同时,强化安全生产各类管理制度,如安全设施“三同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防火防爆、危险作业等方面的制度。

  第八条 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后或扩初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

  (二)已投入试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的企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的企业,进行周期性安全状况综合评价。评价周期为两年一次,企业按评估报告的要求实施整改。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合理规划,选址远离其他行业企业、人员集中场所及居民住宅区。严禁在住宅区民宅内从事打火机生产。

  在打火机生产区域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严禁“多合一”。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标准。

  (一)生产厂房、库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

  (二)甲、乙类厂房、库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厂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厂区内甲、乙类厂房、库房与有明火作业的生产车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25米,与非明火作业的生产车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12米。

  (四)采用燃气贮罐储存、供应燃气的企业,其燃气贮罐及卸液台等设施的设计规划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其他要求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所有车间内,严格控制作业人员密度,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低于2平方米。

  第十五条 安全疏散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一)甲、乙类厂房以及带气作业的车间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每个门的宽度不小于1.40米且门朝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斗、安装门帘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必须有2个以上疏散楼梯,楼梯最小总净宽度不小于1.00米/100人,单个最小宽度不小于1.10米,并保持楼梯畅通;

  (三)合理布置车间内工作台及工艺走向,保证走道畅通,不留“U”形走道,作业人员距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堆放货物,严禁安全疏散门上锁或其他严重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

  (一)生产企业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相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须符合防爆要求。甲、乙类厂房、库房以及带气的车间、库房均须安装防爆电气设备。

  (二)生产企业须加强对防爆电气的管理,选用经国家认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禁止降低防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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