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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慈市监管〔2021〕69号

朗读

各所(分局)、各零售药店:

2017年3月,我局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率先在全市零售企业设置了互联网远程门诊服务终端,有效化解了处方药销售与处方来源这对矛盾。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电子处方服务行为,市局特制订《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规范

(试行)

为规范零售药店电子处方服务行为,推进和完善零售药店信息化服务机制,更好地促进零售药店为群众安全、快捷用药提供高质量服务,特制定《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已取得一照一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有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单体药店。

(二)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处方,必须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的电子处方。

(三)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处方,限于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开具的处方,不包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药品的处方和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的处方。

(四)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二、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三、软硬件要求

(一)药店应配备具视听写等多功能的媒介供顾客操作;电子处方服务终端能够真实完整地记录保存诊疗服务相关内容。

(二)药店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凭电子处方销售药品管理相关制度(附件,模版供参考)

(三)电子处方服务平台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药店应与对方约定,采取必要措施,充分保障顾客或患者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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