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对象
打击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通过会议宣讲、健康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健康义诊咨询活动、免费体验产品、基地(企业)旅游参观或互联网等方式推广或销售健康相关产品,混淆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及其它产品的概念,利用虚假夸大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营销的行为,严查以健康相关产品、互联网经营为幌子的传销行为。
二、监管内容
(一)主体资格确认
1、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现场销售或推广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品,是否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产品合法性确认
1、产品的来源是否可追溯,来货是否有票据(随货同行联、出库单、销售凭证或税务发票等),是否能提供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复印件,是否能提供产品相关批件等。
2、产品有文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能否查询到产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化妆品)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与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广告或宣传
1、经营者是否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3)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
(4)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现场发布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广告,是否取得经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有效的广告批文,发布的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三、监管意见
1、无《营业执照》的,营业场所产品以涉嫌无照经营予以扣押。
2、食品(保健食品)营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营业场所产品以涉嫌无证经营予以扣押;保健食品营销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无 “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2、免费体验三类医疗器械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未备案,产品溯源可疑或无法提供齐全产品相关资质资料的,营业场所产品以涉嫌无证经营或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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