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食安办、经发办(农办),市场监管局各科(室)、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根据国务院、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甬食安办〔2016〕26号)的要求,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慈溪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畜禽水产“两禁一超”专项整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慈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慈溪市农业局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月25日
慈溪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甬食安办〔2016〕26号)要求,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畜禽水产“两禁一超”专项整治),为推进此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各项整治目标,取得预期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品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加强对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的严格监管,探索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使畜禽水产“两禁一超”抽检合格率明显提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的安全。
二、整治内容
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或者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对兽用抗生素经营企业开展一次检查,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扎实推进兽药经营企业二维码追溯试点实施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全面实施兽药经营环节产品追溯。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二)整治规范畜禽产品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1.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组织开展针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兽药安全使用专项告知行动,举办安全使用兽药的专项法规知识培训活动,重点指导落实禁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规定以及兽药休药期等安全用药措施并签署安全用药承诺书;指导畜禽养殖主体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以产业政策性扶持项目为抓手,引导和支持畜禽实施健康养殖模式。
二是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培训宣贯,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加大畜禽养殖日常执法检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三)整治规范养殖环节水产品兽药添加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整治重点
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以下简称“三药”)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三药”专项整治。制定“三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拉网式普查,进一步健全重点品种动态养殖企业监管信息数据库,突出加强对临时租赁、流动性强的育苗与养殖单位监管力度;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执法力度。抓住辖区内存在的重点隐患问题,对主要养殖区域水域环境、投入品和产地水产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积累监测数据,找出隐患根源和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1.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排查网上销售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销售兽药;网页网站上标注有兽药生产、销售信息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由宁波市通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对相关网店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予以处置。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
三是探索建立网络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对农业部门收集确认的涉嫌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平台,市经信局要及时向上级通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经信局)
(五)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整治重点
以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抓手,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溯、违禁可检、隐患可排、风险可控、问题可究。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禁止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行为。
二是以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为工作着力点,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三是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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