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省、宁波市局要求,今年6月始,我局将在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及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等重点单位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试行工作,现将《慈溪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于11月底上报今年6个月工作开展情况(见附表)。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
慈溪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自查,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一项义务。
第三条 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点餐饮单位应该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义务,并配合市场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市场监管局(含派出机构)依法对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等级,是指依据浙食药监规〔2013〕1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大中型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和《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小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3]1号)规定的方法和要求,每年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评价确定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
第二章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明确餐饮服务单位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符合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所 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和晨检记录。
第十条 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做好进货验收、进货台帐记录。食品原料做到定点采购,并与固定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季节对重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防控。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验收、领用、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等关键点台账记录。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第十四条 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合格率100%。
第十五条 加强投入,确保涉食品区域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五常法”管理,有条件的实施红绿蓝“色标”管理和阳光厨房建设,争取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管理等级在B级以上。配备快检仪器,开展自检工作。
第十七条 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章 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报告的内容为:
1.《慈溪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明确的各项主体责任。
2.餐饮服务单位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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