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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轻微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所(分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市局制定了《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轻微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轻微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规定(试行)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1月13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食杂店、小餐饮店
轻微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食杂店是指从事食品零售,店面经营面积小于30㎡的食品经营主体。

  小餐饮店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店面经营面积小于60㎡的食品经营主体。

  第三条 小食杂店、小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立案,经调查当事人全部符合下列四项的,可以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减轻处罚,处5000元以上罚款。

  (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

  (二)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消费纠纷已达成和解的;

  (三)没有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经营,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有证据表明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 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调查当事人全部符合下列五项的,可以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处2000元以上罚款。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200元;

  (二)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消费纠纷已达成和解的;

  (三)没有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四)已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或立案后二十日内建立的;

  (五)已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且经调查人员再次检查没有发现过期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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