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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消费维权约谈制度的通知

朗读

观海卫分局、各工商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消保分会: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慈溪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慈工商〔2008〕64)印发以来,系统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在强化经营者自律,促进消费和解、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降低消费投诉、提高满意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约谈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变化,该制度有些规定已经逐渐不适应约谈工作的开展。为弥补不足,更好推动消费维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经系统调研、座谈交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慈溪市消费维权约谈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化,强化经营者自律,有效预防、高效化解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普遍性或潜在的消费纠纷,以人为本,前移维权关口,促进消费和解,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涵义】消费维权约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数量大、情况起伏明显、具有特殊类型的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请并进行双向沟通,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自律机制。

  第三条 【约谈原则】 消费维权约谈应遵循“预防在先、平等自愿、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组织】一般的消费纠纷预防、化解的约谈,由所在地工商所或消保委分会举行;影响面较大、普遍性较强以及约谈对象涉及多个工商所管辖的约谈,可以由分局或市消保委组织,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工商所、消保委分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约谈成员】消费维权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由12315心、市消保委和各工商所、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经检科、法规科、监察室等科室必要时应派员予以协助。

  消费维权约谈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消费维权监督站)负责人、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第六条【约谈对象】消费维权的约谈对象为辖区内有关产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七条【约谈范围】以下情形适用消费维权约谈制度:

  (一)被群体性申诉举报和投诉的;

  (二)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5个及以上,消费者投诉的);

  (三)经营者一年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或其它人员申诉累计5次及以上,投诉量阶段性上升明显的;

  (四)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一年内被工商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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