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观海卫分局、各工商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档案不得对外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向局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局长批准。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检验报告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质量检验报告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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