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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远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根据《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慈劳社医〔20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慈人社发〔2012〕16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全面开展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远程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远程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服务指导和监控管理等工作,确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得到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履行远程监控设备日常维护、保管义务。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营业期间必须保持远程监控设备开启状态,不得人为故意遮挡视频监控视线。若遇监控设备故障,应在1小时内通过QQ或者电话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专人报备,并联系监控设施管理部门,及时维修监控设备,故障排除后须再次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擅自调整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和方向,若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区域调整,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在不影响监控效果的前提下,调整监控摄像头位置。
  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妥善保存监控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原始记录。
  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药师在岗和药品销售条形码扫描管理督查。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期间,市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视频监控检查药师是否在岗和药品销售是否实行条形码扫描管理等情况。
  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所有费用结算端应同时结算医保和自费销售。
  七、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视情节处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处理:
  (一)费用结算端不能同时结算医保和自费销售的;
  (二)营业期间未开启远程监控设备或人为故意遮挡视频监控视线的;
  (三)擅自调整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和方向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原始记录的;
  (五)遇监控设备故障时,未在1小时内报备的;
  (六)营业期间药师未在岗的;
  (七)药品销售未实行条形码扫描管理的。
  对发生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第一次处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2个月,第二次处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4个月,三次及以上的处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5-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发生第(五)、(六)、(七)项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3个月,三次及以上的处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4-6个月。
  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因违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保服务协议恢复后6个月内,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可要求同步开启音频监控设备。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7日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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