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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二、三类行业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的参数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年度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数占该用人单位月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下同)大于等于4%的,上浮一档费率。
  二、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
  工伤保险全员参保的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并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下浮一档费率。上述单位同时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A级或B级的,按“有利企业,只靠一头”的原则调整次年度费率。
  工伤保险全员参保且安全生产信用B级及以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年度计算其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时,以下情形可不予计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引起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三、其他
  (一)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如用人单位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填写《慈溪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下浮申请表》(附件2),经镇(街道)安监所(分局)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审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自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的次月起执行。
  (二)本通知在本市统筹区域范围内执行。为实现平稳过渡,调整二、三类行业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的参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其余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卫生局《转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慈人社发〔2012〕4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慈溪市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2.慈溪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申请表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慈溪市卫生局
                         2014年6月9日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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