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劳医〔2001〕7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非处方药、外配处方药购买以及指定开展的其他医保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条 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择优选择;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三)有利于规范医保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服务质量以及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等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保定点机构设置总体规划要求;
(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审查确认其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含药品专柜);
(三)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实施;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物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
(五)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用房)达到70平方米以上,设置专供医保服务的区域和结算窗口,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六)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非处方药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即储备的《非处方药目录》内药品品种数量占《非处方药目录》内药品品种总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七)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须取得二级以上合格证书);
(八)配备2名以上药师(其中至少1名为执业药师),并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九)正式营业一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在每年的6月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定点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名册、工作人员与零售药店劳动关系证明、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营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经营药品清单;
(六)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零售药店的申请后,应根据定点零售药店设置的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的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确认定点资格的申请,定点资格有效期自确认定点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经确认具备定点资格并要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内部机构和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按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计算机系统联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renlishebaojushizhujianju/20181121/19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