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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地方税务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61日起,对我市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申报登记

  从2006年61日起,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申报登记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合并,统一在市社保处一楼业务大厅集中受理。即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实行三统一:统一窗口受理;统一填写表式;统一应用软件进行业务操作。

  二、调整缴费方式

  从200661日起,我市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原来的委托银行托收调整为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对目前暂无税务登记、非正常纳税关系的已参保单位要求在2006520日前到所在地地税所(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委托银行划收(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同时把单位纳税代码告知市社保处。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基数和费率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管理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计征,由地税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具体征缴程序如下:

  1、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之前,把每月增减情况上报到市社保处,市社保处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应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按指定格式提供给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市社保处提供的数据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开具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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