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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暨“揭榜挂帅”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宁波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暨“揭榜挂帅”第二批项目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数字创新、先进材料、机器人和高端装备、关键核心基础件、空天海洋等5个专项、9个细分领域共计118个项目指南。

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

2.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

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宁波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4.对于同一指南方向,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项,指南明确的除外。

5.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在项目预算编制时,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间接费用。

6.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的专项指南中的所有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

7.鼓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通知发布前的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2年2月1日。

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各专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或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满1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1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牵头承担的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相应增加1项;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限项。

5.不存在承担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期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6.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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