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实施依据
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
二、支持对象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创客。
三、使用范围
1、各级创新载体为企业和创客提供的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相关的技术开发(仅限于与高等校院及研究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的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测试分析、技术查新、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2、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转让,也属于科技创新券使用服务范围。
3、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2)因产品销售(出口)需要而实施的检测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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