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各企业:
为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精神、以及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的实际情况,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市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的申领
1、我市的科技创新券为企业兑现券。凡是在我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慈溪市级以上孵化培育类众创空间的创客(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科技创新券使用服务范围包括为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但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或强制检测。
2、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分二次申领,先到先得,领完为止。第一批次领用自时间4月10日起,额度250万元;第二批次领用时间自10月10日起,额度另行确定。提前申领无效。
3、企业应根据实际可使用兑现情况领用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年申领额度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用于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合作研发类服务的,企业可申领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创新券抵用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金额(合作经费)的30%。同一个项目累计使用创新券兑现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用于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其他服务类的,企业可申领申领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创新券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
创客类三年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4、企业每批次申领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领用额度的50%。但企业实际可使用兑现金额已经超过单次申领额度的,可按实申领。
5、上年度申领后,少用或未用的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使用兑现情况作如下限制:
(1)上年度申领后使用兑现额度不足30%的企业,其申领额度为可申领额度的50%,并有确定的可使用兑现的依据。申领后未使用兑现的企业,且限于第二批次申领。
(2)上年度申领后使用兑现额度不足70%的企业,提出申领申请时,应有可使用兑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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