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各财税分局(所),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09]45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现就执行研发费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和财政补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性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研发投入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物质保障,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顺应时代潮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迫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的重要性,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界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以下简称《领域和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可由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也可由企业自行立项。
三、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研发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研发费用支出二级科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并做好企业研发项目统计台帐。企业研发费用应当与研发项目相对应,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别核算并加总计算。税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有关资料,进行研发费用核实汇总。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严格审核加计抵扣申报材料
各地经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对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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