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交通拥堵治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慈溪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慈政办发〔2018〕78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及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住宅小区停车、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等配套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推行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适当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推行收费标准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三是启动实施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收费制度,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产业发展。
(二)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地的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级区域、两个时段实施。日间时段为8:00-20:00,具体收费标准按不同区域采取累进制计费方式。夜间时段为20:00(含)-次日8:00(含),按车次计费。具体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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