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杭州湾开发区,市房管中心: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经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慈溪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市建设局应协助市物价局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原则上应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开发成本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按当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费是指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
拆迁补偿安置费,指拆除房屋支付的补偿费,包括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设施补偿费、营业性经济补偿费用等。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等费用。
(四)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建筑建设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水泵、消防设施、道路、排污、有线电视、通讯、围墙等。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建筑建设费,是指经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建筑建设费。公共配套建筑包括物业经营用房、物业办公用房、社区用房、设施设备房、门卫、公厕、公共图书室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本条1至4项费用中已包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除外。
(六)管理费按照本条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七)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政府委托代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税金。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第九条 利润。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按不超过第七条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税费。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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