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18〕125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98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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