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8〕151号)和《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慈政办发〔2017〕17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全额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792元。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人均最低补差不得少于低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即238元。同时,对低保家庭(包括单独施保)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按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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