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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行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慈财〔2016〕222号)、《慈溪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慈财监〔2008〕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9日


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行为,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预〔2011〕298号)、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慈财〔2016〕222号)、《慈溪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慈财监〔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对受托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从事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性、完整性、科学性、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开展的检查核实。

  第三条 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成立专门的项目评价工作小组,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前期开展充分调研,集体设计工作步骤方案,开展形式多样抽查工作,深入挖掘存在的问题,集体研究揭示问题提出建议,努力提高质量。

  第四条 中介机构要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具体科学,并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时提交评价报告,建立完整的绩效评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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