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四日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审批(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管理,适当扩大基层分局的审批(备案)权限,提高税费审批(备案)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审批(备案)项目,是指由慈溪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相关的各类审批(备案)项目。 包括税费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税收征管审批项目、地税部门审核的财政扶持政策兑现项目。
第三条 税费审批(备案)权限分为宁波市审批、县市局审批、本局授权审批、分局审批四个层次。
税费优惠审批(备案)项目中报批类减免税费项目、地税部门审核的财政扶持政策兑现项目和税收征管审批类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退抵税申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申报申请由市局审批或批经宁波市局审批。
税费优惠审批(备案)项目中备案类项目全部由分局审批。
报批类减免税费项目中涉及个人、个体户及时效性较强的减免税费项目税费项目和税收征管审批类的征收方式认定、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授权分局审批。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应优惠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核、审批权。
第五条 申请税费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备案)期限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报批(备案)期限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六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要经有权审核、审批的地税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具体分类、减免税权限、受理时间详见附件《税费审批(备案)项目一览表》。
第二章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的受理
第八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税收征管审批项目中由税务机关发起审批流程的除外。
第九条 文书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审阅其填写的表格是否准确、完整,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发现纳税人申请的审批(备案)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的,当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出具《审批(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同时向纳税人出具《审批(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次日前将申请资料扫描,移送至税源管理环节。
第三章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的审核
第十条 税费审批(备案)项目由相应职能组室负责审核。职能组室收到文书受理环节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正确性和税收审批(备案)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报批类税收项目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一条 在初审时发现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税源管理组负责补正。补正的资料交由文书受理窗口扫描归档。
第十二条 需要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办理时间。
1、税费优惠(备案)项目的办理时间。税源管理组应在5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上报至分局分管局长审批。税源管理组在上报分局时应分项目登记管理台帐。
2、 税收征管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间。税源管理组应在文书受理环节移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后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移送下一个审批流程。
第四章 分局审核审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caizhengju_shidifangshuiwuju/20181121/19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