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小型纳税人和块状经济税收管理,着力扩大税基,促进税负公平,进一步完善小型纳税人定期定额税收管理,现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纳税人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掌握其营业收入或能耗使用情况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事生产物资经营、大宗商品批发、品牌经营店和连锁店的纳税人;
3、对自装变压器或能掌握耗能情况的工业生产经营户;
4、经营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纳税人(原则上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确需降低标准的,应报市局备案)。
二、定期定额政策措施应向纳税人征求意见
1、在实施定期定额重大管理措施或确定、调整定额参数系数前,应按《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向纳税人征求意见的通知》(慈地税〔201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征求意见。
2、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管理民主评议工作。税务分局应成立由分局领导、组室负责人、税收管理员、业主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并负责进行定期定额管理民主评议。主要评议内容:调查取得的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要素指标值是否真实、合理;调整、运用参数和系数是否合理、恰当。
三、组织开展典型调查
在确定或调整定额参数、系数前,税务分局应按行业、区域、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作为样本,开展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按照不低于同一行业定期定额户的5%。
1、调查人员应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采集数据,填写《典型调查表》。调查人员在填表的基础上分析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将调查信息录入税易07征管系统。
2、税务分局要把建账户的有关数据纳入典型调查范围,通过对定额户与建账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合理确定定额测算执行标准,尽可能使定期定额户的税负水平与建账户相当,以公平税负。
四、营业额核定方法
税务分局在典型调查时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营业额:?
1、按照能耗、场地、设备、用工、原材料等产出要素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五、定额核定方法
1、营业税户定额方法
(1)参数系数法:对有参数系数的行业和经营项目,调查核实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有关指标数据,应用参数系数法进行计算机定额。
(2)成本法:无行业参数系数的行业和经营项目,调查核实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成本,按照以下公式核定和调整定额:
月定额=月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0%)÷(1-营业税税率)
2、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定额方法
(1)原则上应根据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确定其定额,税务分局发现核定的定额与国税定额有较大差距的,应会同国税分局共同协商统一。
(2)国税未定额的,按成本法确定。
六、核定定额程序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新办定期定额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报主管地税机关。
2、核定定额。税务分局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统筹开展定额的调查工作,收集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和有关信息,填制详细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计算出初步定额。
3、定额公示。税务分局将定额户的调查情况及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意见采集渠道(如公示意见征求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定额评议。税收管理员应充分收集定额公示意见和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及时提出定额调整建议,通过分局民主评议会议,确定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
5、通知送达。税务分局根据定额审批意见,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税务分局将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地税网站等进行公布。
七、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实际发生的营业额或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分局应重新核定定额或调整定额:
1、营业税定期定额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权重指标、系数指标发生变化)导致营业额或所得额增减变化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
2、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连续3个月)领购发票金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
3、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
4、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额超过定额20%(含)的;
十、不上起征点的纳税户管理
1、发票管理。核定定额超过起征点的,按月领购发票金额的累计数超过核定定额部分当即按规定补缴税款。
核定定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确需使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领购发票,每月领购发票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定额。如当月领购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达到起征点标准的,按票面金额全额补征税款,连续3个月领购发票的票面金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调整定额。
2、对不上起征点的纳税户的后续管理。要加强日常核查,掌握不上起征点的纳税户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并根据纳税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定额,定额达到起征收点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地方税费。税务分局要组织力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公布。
十一、停、复业问题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同时结算清缴税款,封存未用发票,收回有关证簿。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复业的,应在复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领取有关证簿和发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当月申请停业未达到15天的,定额仍按全额征收。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实际经营天数折算征收。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税务分局要定期实地核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正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举证问题
纳税人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需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凭据。
十三、对不得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税务分局要对其加强能源耗用、设备使用、原辅材料耗用、用工情况监控,督促其足额申报营业收入。同时,应鼓励纳税人建帐建制,对有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要求健全财务制度,按月报送相应的报表。
十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税收 管理 通知
抄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29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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