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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若干服务行为的通知

朗读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完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备案时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办的除外)等违规费用”和《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6﹞97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的“房屋装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装修备案,备案机关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设立备案服务点,备案服务点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有关政策,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装修备案时收取以“装修押金”、“装修出入证”等名义的各类费用。发现以上情况,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收取费用,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取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对项目经理予以信用档案扣分。

二、严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个人信息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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