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规划局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8年1月8日
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建设,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衔接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7〕155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与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手续前,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4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他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市、县级中心粮库;
(九)具有当地合法身份的农村村民在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建造住宅的房屋;
(十)慈溪市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予以免征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工程。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征收建设项目清单,代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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