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市质(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市委建设平安宁波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部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通知》(甬平安〔2015〕2号)和精神,积极推动我市“平安慈溪”建设,扎实开展我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建设“平安慈溪”的总体要求,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力争我市的各类建设工地都建立比较完备的一系列平安工作创建体制和机制,以文明、安全、有序、和谐的建设工地新面貌推进我市建设领域各项事业的新发展,为“平安慈溪”创建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平安工地”的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建设工地各方主体的责任,监管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建立健全平安创建工作标准和考核体系;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平安工地责任制,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广大务工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并严守法纪。从而使建设工地监管行为更加规范、质量安全措施更加有力、施工现场更加整洁、民工权益更有保障、治安状况更加良好、劳资关系更加融洽。
根据省、市有关“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应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达标率90%以上,并在达标工地中择优评选“平安工地”示范工程。
二、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平安工地”创建管理工作。局建管科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计划制定、考核评价、总结、信息上报等工作。市质(安)监站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平安工地”创建的监督检查、处罚建议、示范工程推荐、配合考核等工作。市建筑业协会配合做好协调、考核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有效降低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责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完善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工作,强化对桩基、深基坑、结构支撑和围护、施工机具等的施工安全管理,严格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工作,减轻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3.切实保障民工权益,保证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自觉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杜绝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要加强民工学校建设,做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民工食堂的卫生管理,保证民工身心健康。
4.按照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创建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并依职责加强监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指导,我市成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指导小组,由局长戚春良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鑫烈副组长,局建管科、市质(安)监站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创建具体工作事项。
四、创建范围和内容
(一)创建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即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是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为止,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监管部门为使该工程达到“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或“平安工地”标准所做工作的总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根据考评结果,评定为“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平安工地”、“平安不达标工地”三类。
凡未参加“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或者“平安不达标工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
(二)创建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无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属实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2.安全措施落实。不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因施工造成周边影响而引发居民集中投诉事件。
3.民工权益保障。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不发生一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4.工地治安良好。坚持文明施工,不发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脏、乱、差的现象,及时消除各类矛盾,不发生一次超过5人以上的群体性聚众群殴事件。
五、创建程序
(一)“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程序
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慈溪市“平安工地”创建登记表》(附表一),并明确是否参与“平安工地”示范工程评选。
“平安工地”创建单位应当在市质(安)监站申领《慈溪市“平安工地”创建牌》。《慈溪市“平安工地”创建牌》应在工程开工后,悬挂在施工现场正门围墙的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企业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各方责任。企业对项目部“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检查不得少于三次。鼓励企业总结创建经验,探索创建方式,优化创建标准。
项目部应制订“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提出创建工作落实、整改、提高等措施,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企业和各项目部在“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中各项检查和日常活动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查。
市质(安)监站负责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至少三次以上,基础、主体、装饰三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一次。
(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行停牌、摘牌制度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已达不到“平安工地”标准的,应临时摘除其《宁波市“平安工地”创建牌》。停牌后,经认真整改的,报原监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能再次挂牌。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作出摘牌处理:
1.发生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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