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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决定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自2013年75日起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与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相结合,具体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2011年1月以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201375日尚未销售且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在网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供销售收款清册、加盖监管银行业务章的监管账户对账单,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核对后,方可签订相对应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不予网签。

  二、网签后收取的后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均应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房管中心提供销售收款清册及存入监管账户的银行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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