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我局委托慈溪市土木建筑学会,依据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宁波市地方行业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具体实际,编写了《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希各住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高度重视,宣传贯彻《导则》,狠抓落实,凡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应全面贯彻《导则》的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市质(安)监站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凡未按本通知执行的住宅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新建的其它房屋建筑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涉及设计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导则》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导则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需提供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A)。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B)。
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C)。
3 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并列入合同条款。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通病防治措施。
3.2.2 强化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控制点做法。选用标准设计时,选用的节点应明确,标准设计中部分须设计明确的材料及相关参数应设计到位。
3.2.3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在监督交底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检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核查。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环节应实行专人旁站式监督。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20mm。
4.1.2 房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伸缩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砖基础应采用水泥砂浆双面粉刷。
4.1.4 悬挑结构上砖砌体端部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砖砌体应采取有效的防开裂措施。
4.1.5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阁楼层及一层和架空层的外墙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宜为120mm,纵筋不少于4Ф10,箍筋6Ф@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高度不小于90mm,纵筋不宜小于3Ф8,“∽”筋Ф6@200。窗台梁和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沿墙全长贯通设置,与柱或混凝土墙连接,宽度宜与墙厚相同。
4.1.6 混凝土多孔砖应以水泥为胶结材料,以砂、石为主骨料。严禁以石粉代替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线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45%。
4.1.7 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宜增设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每层墙体半高处或窗台处必须设置沿墙全长贯通厚度不小于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水平系梁,水平系梁与柱或混凝土墙连接。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
4.1.8 框架结构中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1.9 当墙体采用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2001)及其它相关技术规定;抹灰前必须使用界面剂,界面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要求;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4.1.10 外墙宜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或外墙外保温措施。
4.1.11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M2.K/W。
4.1.12 软土地基上底层分隔墙下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梁。
4.1.13 构造柱柱顶柔性连接时节点做法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4.2 施工
4.2.1 施工单位采购的砌体材料其表面应有一定的粗糙度。
4.2.2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砂。
4.2.3 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时间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状态下施工。
4.2.4 框架填充墙砌至梁底150mm~200mm处即暂停砌筑,间隔15d以后,方可补砌;补砌时,应注意砂浆饱满,并对其两侧竖缝用砂浆嵌填密实。
4.2.5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6 墙面抹灰必须在砌体结构砌筑完成15d后进行。
4.2.7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
4.2.8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9 采用粉煤灰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砌筑时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水泥砂浆嵌实。
4.2.10 主体与阳台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予埋,位置、数量应正确。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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